(4) 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行为。民法通则中规定, 公民享有姓名权, 有权决定、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 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; 公民享有肖像权, 未经本人同意,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本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,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, 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;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, 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。违反该条规定, 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, 属于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, 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(5)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。比如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, 广告有危害人身、财产安全, 或者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形, 以及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 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等行为, 给他人人身、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, 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