柏冠公司未按期偿还涉案借款,工行宣城龙首支行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柏冠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,并要求凯盛公司以其抵押的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104767 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。
3. 裁判结果
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1 月10 日作出(2013)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0 号民事判决:一、柏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300 万元及利息。……四、如柏冠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,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以凯盛公司提供的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104767 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……宣判后,凯盛公司以涉案《补充协议》约定的事项未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为由,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该院于2014 年10 月21 日作出(2014)皖民二终字第00395 号民事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