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
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,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,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,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诉讼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39条规定,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,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中止。需要注意的是,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“最后6个月内”,在6个月之前出现的,不产生中止的效果,持续到最后6个月时仍然存在,则应在最后6个月开始的第一天中止时效的计算。
“不可抗力”是一个法律专属概念,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办法抵抗的力量,《民法通则》将其界定为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:①自然灾害,如洪水、地震、台风、冰雹、海啸、火山爆发、山体滑坡等;②政府的行为,如征收、征用;③社会异常事件,如战争、武装冲突、罢工、骚乱、暴动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