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债券期限以中长期为主
金融债券的期限通常是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。金融债券除金融机构发行的普通金融债以外,在中国还有两类特殊名称的金融债券: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卷。
(1)政策性银行金融债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是指我国政策性银行(国家开发银行、中国进出口银行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)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发行的债券。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于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开始发行。
随着这几年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发行量的不断扩大,流动性不断提高,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已成为仅次于国债的第二大类债券。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:邮政储汇局、国有商业银行、区域性商业银行、城市商业银行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。
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,主要用于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、基础产业、支柱产业的发展,它为缓解“瓶颈”制约、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,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(2)商业银行次级债券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,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,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侦券。发行的目的主要是补充商业银行的次级资本金。